第11章 搏一搏,單車變摩托(1 / 2)

終於,雙方談妥了。

根據雙方談定的,銷量1萬張以下,李沫分成比例是1%;1~10萬張,李沫分成比例是5%;10~30萬張,分成比例是10%,30~50萬張分成比例15%,50~70萬張分成比例20%,70~90萬張分成比例25%;超過90萬張,分成比例30%。

這意味著,隻有唱片銷售10萬張,李沫才能獲得10%的唱片分成。

也就是說,唱片銷量達不到10萬張,秦曼華會比原來所談的占有優勢,減少了自身的風險;唱片銷量超過10萬張,李沫則是會比原來所談的占有優勢。

一旦唱片達到或超過90萬張,則是達到了唱片分成的封頂,也就是30%的唱片分成。

除了內地的發行、宣傳、銷售外,秦曼華還可以獲得內地以外市場的分成。

至於其他的,版權、演唱會、商演等等,收益就歸屬於李沫了。

而秦曼華擁有李沫目前手中其他九首歌的優先合作權以及專輯合作權。

同時,秦曼華必須保證,傾儘所有資源推《兩隻蝴蝶》。

談好之後,雙方找了一家律師事務所,擬定好了合同,然後雙方分彆簽字。

簽字、蓋章、按手印。

兩人都是以公司法人進行簽字,蓋的也是公司的公章。

在此之前,李沫早就注冊了一家名叫‘星海’的公司,不然的話他之前獲得的11萬塊錢,可就得交很多稅了。

而有公司則是不一樣,之前獲得的,他又投入製作。

根本就不需要交稅。

毛啊敏去年的事,那可是前車之鑒。

如果他隻是賺這一筆,倒是無所謂。

但是如果他要一直混下去,這方麵可就得慎重了。

一式六份合同,每人各拿三份。

李沫和秦曼華握手。

“合作愉快!”

“合作愉快!”

敲定了合同,雙方便開始準備《兩隻蝴蝶》的工作了。

歌手發行歌曲這事說麻煩很麻煩,說簡單也很簡單,簡單歸結起來,大致步驟是:1、製作歌曲,有條件會拍MV;2、唱片公司把歌曲成品刻錄在磁帶或者CD光盤,形成歌曲實體;3、通過分銷渠道,鋪貨各路音像店、商場、書店、學校文具店等所有可以賣歌曲的地方;4、通過電台、電視、媒體進行宣傳造勢;5、開賣。

《兩隻蝴蝶》歌曲已經錄製好了,現在就是拍攝MV,秦曼華則是要把歌曲刻錄在磁帶、CD光盤,去找銷售渠道。

兩人討論了一下,決定第一批貨刻錄40000張磁帶和10000張CD光盤。

因為秦曼華的工作室剛成立不到一年,李沫又是完全新人,完全沒有名氣,沒有音像店願意花真金白銀進貨的,所以就是請音像店代買。

他們給這些分銷的音像店規定好零售價,磁帶5元一張,光盤8元一張。音像店賣不出去,他們回頭把貨撤回來,賣出去的,每張磁帶他們拿3.5元,光盤6元,餘下的是音像店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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