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6章 誰是被告(1)(2 / 2)

“於是,老年服務中心為了穩定老人的病情,他們自作主張,為老人換了好藥,你們對此不認可嗎?”

“是的,沒有得到我們的允許,擅自替我們做決定,顯然違背了我們的意願,所以,我們不認可。”

趙律師馬上接了過來,“根據老人入駐時,家屬與老年服務中心簽署的服務協議第七條之規定,如果老人突發疾病,在暫時跟其家屬或親人聯係不上的情況下,為了挽救老人的生命,老年服務中心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使老人得到及時救治。所以,我的委托人按照協議規定辦事,沒有任何過錯。”說完,老趙把協議呈送給主審法官。

“原告誰過來,看看這是不是你們親自簽署的入駐協議?”

因為當初是李家老二將其父親送到老年服務中心的,協議自然是他跟服務中心簽署,到了跟前,法官拿著協議,翻到簽字頁,讓他辨認是不是其親自簽名。

李家老二心知肚明,他做了什麼,自己心裡最清楚,所以,隻象征性地往協議簽字頁瞟了一眼,“沒錯,是我簽的。”

法官收起證據,“請你回到座位上。既然服務中心按雙方協議規定辦事,他們的做法理應得到你們的認可。法庭是以理服人的地方,我提請大家最好保持冷靜,不要意氣用事。”

李家老大對此還是不服,“剛才被告代理人說得很清楚,協議上規定的是暫時跟老人家屬聯係不上,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問題是被告後來又跟我們聯係了嗎?一直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做主,這讓我很不理解。”

趙律師再次接過話來,“我的委托人不僅跟你們聯係過,而且多次聯係,但是很遺憾,你們留下的電話號碼根本打不通。法官先生,如有必要,我們可以提供這方麵的人證物證。”

“為了搞清事實真相,當然有必要證人到場作證,還有被告的物證,也請呈上來。”

法警通知在外麵等候的老年服務中心肖經理進入庭審現場,法官問了幾個相關問題,證人一一作答。物證是律師事務所調查人員去通訊公司調出來的通訊記錄,其上顯示,服務中心的座機電話和肖經理的手機,在那段時間分彆撥打過四五十次李家老二在協議上留下的聯係電話,結果顯示沒有一次打通過。證人證言與物證完全一致,在事實麵前,李家老二隻好低下了頭。

“老二,這究竟怎麼回事兒呀?那段時間人家為啥跟你聯係不上?”李家大兒子和女兒不約而同問道。

“這裡是法庭,正在進行庭審,我的私事能回家跟你們談嗎?”李老二近乎哀求地說。

主審法官看出了端倪,“知道這裡是法庭,看來還有點法製觀念,但我要提醒雙方的是,凡是跟案情有關的細節,都要如實陳述,否則,一經查實,將以知情不報,故意隱瞞證據罪論處。”

李老二的大哥大姐當然了解這個兄弟的品性,他們預感到存在什麼隱情,根據自己兄弟的為人,兄妹兩人覺得即使走出法庭回到家裡,這位兄弟也不會跟他們說實話,既然如此,還不如懾於法庭的威嚴,讓他把實情說出來。

順著法官的話,李老大故意說道:“老二,隻要有助於弄清案情,咱們得配合法庭,難道你有什麼難言之隱嗎?”

“隻要跟案情有關,難言之隱也要如實陳述,不得有任何隱瞞!”法官嚴正指出。

場麵陷入短暫的沉寂,大約過了兩三分鐘,李老二耷拉著腦袋說道:“因為我跟社會上的人發生了一些私人糾紛,當時他們四處找我,沒有辦法,我隻能暫時躲到彆處,把手機也關了。”

“所以,老年服務中心多次跟你聯係,但一直聯係不上,是這樣嗎?”主審法官問道。

“也許就是這樣吧。”李老二像一隻泄了氣的皮球。

從庭審情況看,趙律師提出的反訴建議太正確了,現在的李老二,哪像個原告啊!他簡直就是個不折不扣的被告!

“什麼叫也許?這就是事實!現在,雙方爭論的第一個焦點問題已經解決,老年服務中心完全按照協議辦事,一方麵讓老人得到了及時救治,同時,也儘到了通知家屬的責任,原告訴狀中提出的指控完全不成立!”主審法官高聲宣布。

李老大顯然不甘就此罷休,“法官先生,剛才的問題是因為我們不知道事情的真相,兄妹之間缺乏深入溝通,不了解全部情況,怨我們辦事魯莽。但是,後期當我們的老父親病情加重,直至病危的時候,老年服務中心沒能跟我們取得聯係,導致我們未能向老人送終儘孝,我認為老年服務中心是逃避不了這個責任的。”,找書加書可加qq群952868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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