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5章 提出特殊審判!開始正式對決!(2 / 2)

“如果被告存在傷人的故意,那他們就是故意傷害罪!”

“如果被告住在二十八樓,或者他們拋擲的是像菜刀這樣更具危險性的物品,那麼他們就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這樣的案例比比皆是!”

“三個月前,廣深市望海大廈,某職員負氣從二十九層高樓扔下一個煙灰缸。”

“雖然沒有任何人受傷,但最終還是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今年四月,西夏省兩人發生爭執,一人在另一人下樓時,在三樓用磚頭砸中另一人頭部,致其當場死亡。”

“肇事者最終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去年八月,本市平北區的一處工地上,一座塔吊上的一瓶冰紅茶不慎掉落。”

“恰巧砸在一個工人的頭頂上,雖然受害者當時戴著安全帽,但還是造成了部分腦組織的損傷。”

“那名塔吊工最終也被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

“這些案例無一例外全都顯示了,高空拋物行為並不是無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中有很多罪名,都可以對高空拋物行為進行處罰。”

“所以林律師專門設立高空拋物罪的主張,我認為並沒有這樣的必要!”

聽完曹遜的一番辯駁。

眾人又紛紛覺得。

好像他說的也挺有道理。

眾人轉而看向林昊。

隻見林昊不慌不忙,自信地說道。

“曹律師所說的並沒有錯,高空拋物確實有罪可罰。”

“但是僅僅因為有罪可罰就認為沒有專門設罪的必要,這顯然是一種不負責任的體現!”

“曹律師喜歡舉例,那我也舉幾個例子吧。”

“今年五月,河東省某小區,四樓陽台一株盆栽自然滑落,砸中一位路過居民的肩膀。”

“所幸這株盆栽使用的是塑料盆栽種,且植株較小,所以隻造成了輕傷二級。”

“由於盆栽主人沒有傷人的故意,且未造成重傷,所以並未追究刑事責任。”

“今年七月,魔都環景小區一位二十六樓的住戶因不願下樓,將生活垃圾袋從二十六樓向一樓垃圾站拋投。”

“結果垃圾袋受風向影響,正巧砸在過道上一位路人的頭上,致其產生了輕微腦震蕩。”

“因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且垃圾袋中都是一些果皮紙屑等輕質量垃圾,危險性並不高。”

“所以檢察院最終做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

“今年十一月,滇南省一男子酒後與人發生口角,遂從三樓扔下一酒瓶。”

“由於並未砸中,當事人報警後,該男子也僅僅隻是受到了批評教育。”

“可是我想提醒各位的是,這些案件中的受害人,跟本案的受害人其實是一樣的。”

“他們是不幸的,同時也是幸運的!”

“我們試想一下,假如河東的四樓陽台上的那株盆栽用的是陶瓷盆呢?”

“或者砸中的不是肩膀,而是腦袋呢?”

萬一河東的那位從二十六樓扔下去的不隻是果皮紙屑,而是稍微重一點的生活垃圾呢?”

“如果滇南的那個酒瓶砸中了呢?”

“結果可能就是另外一個故事了!”

“大家千萬不要覺得這種幾率很小,就好像我們今天在審的這件案子一樣。”

“大家請看證人席上這位寶媽的額頭,如果當時那枚碎片再往下低兩公分,那麼她的眼睛很可能就將失去光明!”

“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這件案子也就變成了曹律師口中的那些悲慘案例!”

“我想請問各位,難道你們希望等到慘劇發生的時候,我們再去追究那些行為人的責任嗎?”

“不,刑法不一定是事後懲戒,也可以是事前防範!”

嘩~~

林昊的話還沒說完。

庭審現場就已經掌聲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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