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八章 安民法(2 / 2)

大宋頭陀 墨落皇朝 5594 字 2024-11-23

祝朝奉在府衙吃了無頭茶,便知悉了府州縣三級的用意,這老漢也不簡單,直接找到了天平軍駐地的李光。

兩人一番交流之後,剛硬的李光,便接下李鄂這位副使丟在獨龍崗的爛攤子。

“李副使,獨龍崗祝家莊的一萬石軍糧,是你所下?

此事僭越了吧?”

到了鄆城縣李鄂住處,李光開口便是質問之語。

在李光看來,似祝家莊這類田莊,就是大宋再正經不過的民莊了。

莊主為朝廷的老清流,官拜朝奉大夫,莊民在莊主帶領之下,事耕種、物生產。

猶有餘力,還能組織民壯保境安民。

在李光看來,此等民莊,隻能減少賦稅,卻不能以軍糧的名義橫征暴斂。

“僭越?

李正使沒有問問祝家莊的祝朝奉,這些年祝家莊有多少糧食流進了梁山泊,又有多少糧食被釀作私酒,供給了梁山泊?

李正使,許多事情,切不可聽信一麵之詞。

據灑家所聞,梁山泊中的梁山大寨,起碼有幾千不事生產的賊匪。

這許多年下來,梁山大寨不曾崩潰,李正使不妨數一數,需要多少糧食?

而這些糧食的出處又是哪裡?

這一節也無須李正使去梁山泊查證,問問鄆城縣中,府州縣三級衙門的吏員,便知祝朝奉的話裡有幾多水分了。

灑家若要了這一萬石,梁山賊寇便少了一萬石,一來一去之間,灑家這一萬石卻是保境安民之法。”

聽完李鄂的官場謬論,李光也有些無言以對,一個方外之人,拿著儒家道理,說教他這個正經儒士,詬病祝家莊的那個老儒,簡直荒謬至極!

“李副使,此乃官場謬論。

剿匪為剿匪功過,安民為安民功過。

朝廷剿匪不力,下民淪為盜匪附庸,罪在朝綱而非臣民。

豈能因盜匪暴虐,不去一力剿匪,反歸罪於黎民?

李副使,這是江州軍報。

梁山賊寇,自江州劫了故鄆城押司宋江,裹挾近萬亂匪,已經入了梁山泊之中。

如今梁山泊賊匪數量,或已過兩萬之數。

各地流民已有響應之勢。

本官與高總管共議,納李副使之法,舉青州府鎮海軍會同鄉兵,先剿清風山以立威於山東、淮北境內。

此次進剿,隻剿不招,清風寨賊寇,無論大小,儘數誅絕,懸其首於山東境內各州府縣,以肅民風!”

聽了李光軍報,李鄂無心與他辯論什麼,進剿清風山一事,是他的提議。

李光跟高俅這倆賊廝鳥,要不論良莠一並誅絕的手段,也是大宋文臣的慣用手法。

這種官司即便打到汴京朝廷,這倆貨的手段,也是老成謀國之言。

掃了一眼麵色肅重的李光,李鄂也隻餘一聲喟歎。

對此他也毫無辦法,至於通風報信,以免清風山眾人被誅絕。

現在也是不成的,殺光一個食人的山寨清風山,以震懾四境,不使賊匪過於猖獗,如果麵臨這種抉擇,他也會毫不猶豫的選擇誅絕清風山。

“李正使,灑家隻是副使,怎麼做事是你們的章程,此事因果便與灑家無乾了。

既然李正使跟高俅那潑皮要進剿清風山,那灑家也不好閒著。

灑家觀獨龍崗上三大莊,沒有什麼像樣的軍械。

而高俅這廝,也有整頓京東兩路軍馬的職責。

依灑家看法,不若將各州府庫中殘存之兵,放與梁山泊各處的大莊、大鎮之上。

以府庫殘兵,號召四方民眾自行築寨、練兵、保境。

山東地民風剽悍,梁山賊寇如今又是良莠不齊模樣。

興許用不著禁軍士卒,各處鄉兵,便能將梁山萬餘軍馬,困死於水泊之中。

灑家聽聞,獨龍崗為梁山泊周邊最大的田莊。

李正使與高總管,儘管去剿匪,灑家幫二位坐鎮那獨龍崗。”

李鄂的言語,對李光而言卻是山嶽,難以逾越。

藏兵於民,朝中早就有此類想法,但這種想法,有利有弊,稍有不甚,此類軍械便會資敵。

“李副使,此法雖可行,但總要高總管來點頭的。

本官卻是做不得主。

散兵於梁山泊周邊雖說要商榷,但散兵於獨龍崗三大莊,本官還是認可的。

如此,本官這就報與高總管知曉,李副使稍等一兩日時間……”

因祝家莊之事,李光又對李鄂這個奉武頭陀起了惡感,話說完也不打呼,轉身便走。

對李鄂,李光這邊也有些百轉千回,論本事眼界,這頭陀無疑是上上之選,但論為人、論忠君報國,這頭陀卻有些不為人子了。

進剿清風山之計,莫說是李光跟高俅了,禁軍將校及東平府官員,俱都一力讚成。

大宋的匪患雖多,但多數都屬於流民之列,隻要震懾足夠,再施以安撫手段,剿匪不難。

真鐵了心跟朝廷乾的小股盜匪,用不著朝廷派什麼大軍,當地士紳也就解決了。

似獨龍崗三大莊這樣的莊園,北方不多,但南方卻遍地都是,許多地方都是宗族糾纏之地。

惹了一家,弄不好方圓百裡都是這一家的親朋,不是大規模的民亂,真要殺官造反,當地的大戶不許。

同樣若在江南地,李鄂散兵於民的安民法,隻要說了便會有州府去辦,即便朝廷不許,各州府也會自行想辦法辦理。

畢竟,江南文脈要比北方文脈興盛的多,各類莊園、作坊,南方也多過北方的。

這也是李光怕山東匪患,影響江南的原因,一旦江南地界有人造反,萬一各大莊園之中的佃農響應,隻怕席卷江南,也就轉眼之間的事兒而已。

李鄂的安民法,不待李光走出鄆城縣,便想好了處置辦法,借頭陀之法,散兵於江南士紳之家,興許可保變亂不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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