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上。
李沫和鐘珍了解著香江經紀人運行方麵的事。
內地娛樂圈都是在學習港台,唱片分成同樣也是如此,然後學總是學得四不像。
比如唱片公司,談好了唱片分成比例,然後也不簽合同協議,哪怕簽合同協議也是說反悔就反悔。
合同契約精神是很薄弱,甚至連法律意識都很薄弱,很多唱片公司老板都不知道那是違法的。
還有唱片公司,唱片分成一拖再拖,就是不給。
在規範性方麵,是比不上港台唱片公司的,這一點百代唱片、索尼唱片、滾石唱片等進軍內地,正在倒逼內地唱片公司的自我改革。
同樣的,經紀公司、經紀人這一套,內地現在也是屬於起步階段,也是在學港台。
比如陳慧淋,經紀公司與唱片公司並不是同一家公司,與唱片公司簽的是唱片,獲得唱片分成後,這些人不是直接屬於陳慧淋的,陳慧淋還得跟經紀公司按照簽署的合同分成比例去分。
同樣的,陳慧淋演電影、演電視劇的片酬,也並非是全部屬於她個人的,而是要與經紀公司進行分成的,廣告代言費等等,都是同樣的。
不同的情形,分成比例也各不相同。
在簽約的時候,經紀合同裡麵都會明確雙方職責以及不同情形的分成比例。
很多報道會根據唱片銷量,去計算歌星獲得多少錢,然後說歌星賺了多少錢,其實這些都是誇大的。
因為歌星能夠拿到手的,隻是一小部分。
比如,一張唱片100港幣,根據唱片分成比例協議,每賣出一張唱片歌星分成10%,也就是賣出一張唱片歌星可以分到10港幣。
而這10港幣,並不是歌星全部拿到手的,還要跟經紀人或者經紀公司分,而經紀公司的抽成是15%~80%,越大牌的明星經紀公司的抽成越低,反之新人、不出名的藝人,經紀公司的抽成就越高。
比如陳慧淋,她與鐘珍的抽成比例,從一開始的20%:80%,到現在是30%:70%,她與唱片公司所簽的,唱片分成是9%,每賣出1張唱片抽9港元。
按照現在香江的情況,很紅的女歌星,能賣10萬張唱片,也就是雙白金,這個成績就已經非常好了。
而陳慧淋可以獲得27萬港元,而這還是沒有算交稅的,交完個稅以後,那就更少了。
當然這種不是固定比例的,而是會變的,隨著名氣提升,唱片分成比例會提升,與經紀人的分成也會提升。
李沫不算不知道,一算嚇一跳。
這哪怕是四大天王捆綁到一塊,一年都沒有他賺得多。
難怪張學友當年很紅的時候,一年都賺不到50萬港元。
再想想,內地雖然出場費比較低,但是賺錢也要容易不少,就像毛啊敏從1994年到1996年兩年時間在內地13個省演出109場,收入就達到了471.11萬元,這賺錢能力可比香江這邊的一線歌星都要來得多。…。。
“李沫先生你也想請經紀人或者經紀公司嗎?”鐘珍心中一動,問道。
如果可以的話,當李沫的經紀人,那可就賺發了。
李沫可是一棵搖錢樹。
李沫擺了擺手道:“那倒不是,我有經紀人,我自己開了個公司,整個公司圍繞著我轉。”
簽經紀公司,打死他,他也不願意。
他的基本盤是在內地,港台這些經紀公司能夠給他帶來什麼資源?頂多是香江的電影、港台品牌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