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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判決。這也符合法理。”程雪蓉說。
一陣沉寂後,徐發文說:“我同意程雪蓉的意見,鑒於本案案情的複雜性,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由吳正秀、萬紅英參加合議庭,韓斌擔任審判長。重新開庭審理後,向市法院書麵彙報後再作出判決。這種情況以前沒有遇到過,還是慎重為好。老汪,你的意見呢。”
韓斌是助理審判員,吳正秀和萬紅英則是審判員,這助理審判員和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助理審判員還能做審判長?皇甫新城以前想當然地認為在合議庭裡,如果有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應該是審判員做合議庭的審判長。看來自己以前的想法是錯誤的,法律隻是規定如果院長、庭長參加合議庭,那麼院長和庭長是當然的審判長。這一條規定並沒有規定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在審判權限上有什麼區彆。
“我同意徐庭長的意見。”汪建設表態說。
隨後,大家都表態同意徐發文庭長的意見,這樣就形成了庭裡的一致意見。見皇甫新城做完筆錄,徐發文拿過去認真地看了看,點了點頭。在徐發文看記錄時皇甫新城心裡有點緊張,這畢竟是他第一次做這樣的記錄。
上午討論的兩件案件,一件是離婚案件,一起是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離婚案件並沒有什麼複雜疑難性,主要就是一個主觀判斷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判決離婚的實質性條件是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隻要認定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判決離婚也不是沒有法律依據,如果從社會效果上來說判決不準離婚,也是有一定的理由。第二件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還是有一定的難度,這裡牽涉到對法律規定的理解問題。從這兩件案件來看,南城區法院對庭裡討論案件其實並沒有什麼硬性條件規定。隻要承辦案件的審判員覺得有必要,就可以把案件拿到庭務會上請大家出出主意。
討論完案件,見大家三三兩兩地離開了法院,皇甫新城也提前下班來到位於市區中山東路的新華書店,他要買一些法律書籍,加強法律學習。在書櫃裡,皇甫新城看到了一套最高人民法院編撰的《司法解釋大全》,裡麵的內容很全,自新中國成立初至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所有司法解釋都彙總齊全。上下冊標價是一百元,猶豫了一會皇甫新城還是買下了。
回到家裡,妻子李雪萍在忙著做飯菜,女兒皇甫思齊今年已經一周歲七個月了,正在客廳裡玩耍。來到廚房,見地上放著一紮青菜,皇甫新城便幫著擇起菜來。
“大法官,怎麼樣,對法院的工作有何感想?”妻子李雪萍笑著問自己的丈夫。
“還行,感覺不錯。”皇甫新城溫柔地摸摸妻子的肩膀,妻子是個賢妻良母。以前,皇甫新城在建築公司工作時,經常出差在外地,家裡的家務活多是她包了。現在,皇甫新城調到法院,她還是一如既往地承包著家務。
“南城區怎麼樣?”妻子工作的江濱市財政局在城中地段,對城南地區並不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