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一來,不僅給了許萬生一個完美的答複,在長沙路給謝財魚一次重擊,並且,我們這一方也能完美避險。
首先,我們沒有采取強製措施拘禁。
按照法律相關規定,不足二十四小時,不使用暴力傷害他人,都不屬於非法拘禁。
其實,我完全可以用強製性的手段將陸康父母帶過來,時間不足,證據不夠,法律上也拿我們沒辦法。
但是,考慮到這兩位老人是無辜的,出於人道主義,以及給自己良心找些彌補,我才選擇了用誘騙的方式,將陸康母親騙到這裡。
這種你情我願的行為,完全不構成違法犯罪。
並且,我這邊的弟兄們沒有使用任何的管製刀具抵抗,全部都在正當防衛,也沒有任何的違禁品出現,這一點,我們依舊不犯法。
至於說,我在電話中對陸康的所言所行,是否算得上誘導,才導致陸康做出過激行為。
這一點,首先我不會承認。
其次,這點並不能構成我的犯罪,隻能說是作為陸康辯護減刑的方式。
是他過激和蓄謀的區彆。
但這一點,如今不值一提。
因為發生了一件超出我們預料之外的事件。
陸康動了槍!
並有殺人的動機,持槍殺人未遂,這個罪就足夠他牢底坐穿。
這次意外,算得上幫助了我。
不然,陸康帶人弟兄用刀來鬨事,趕上嚴打期間,也不會有多大的罪名。
他持刀砍人,又不是捅人,甚至連輕微傷都很難構成。
風頭一過,謝財魚花錢找到關係,這件小事想要將陸康弄出來很容易。
但是,他動了槍!意義就變了。
這場動槍的意外,算得上老天爺變相幫助我,但這種幫助,我一輩子都不想經曆下次。
萬一失誤,我躲避不及時呢。
或者說,他來之前就已經把子彈上膛,那我生命大概率就終止了。
好在的是有驚無險。
“李總,你也得跟我們回去做一個筆錄。”嚴副所道。
“沒問題。”
這是流程,我得配合。
何況,這個案子與我無關,在正常事件中,一切都在我的計劃之內,可我卻成為了一個受害者的形象。
再次來到派出所的審訊室,警方沒有給我帶手銬,就是一次簡單的談話。
而負責給我做筆錄的人,就是嚴副所。
“李喜東,你與陸康曾有多次衝突,作為敵人,你為何會跟陸康的母親在一起?
你是否以他母親生命安全作為威脅,才導致陸康對你動手?”
嚴副所問的很直接,這就是一個流程。
如果他是想要審訊真相的話,就不會這麼直接了。
肯定是彎彎繞繞,想儘辦法的挖坑,來套出我的話。
“我跟陸康有一點恩怨不假,但老話講,冤家宜解不宜結,我今天去給他父母送禮,帶他母親過來看病,就是為了從他家人這邊緩解和他的關係。”
說辭,我早已經想好了,我在這件事中的形象,就是一個受害者:“你可以問她媽媽,我對待他們都是尊尊敬敬,從來都沒有過威脅的手段,我是真心想與他和解。
至於陸康為何如此過激,我也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