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0章 好報(1 / 2)

重返1977 鑲黃旗 5406 字 2024-04-16

改革開放後,房屋交易出現是重新出現了。

可這裡有一條,這種交易並不是光明正大的,裡麵全是貓膩。

因為彆忘了,當時的法律並不允許私人進行房屋買賣啊。

自解放之後,國家就一直在實行房屋公有化政策。

當時的房子大部分是公家的,特彆是像單元房這種條件最好的房源。

那就必須得曲線救國才行。

說白了,其實就是鑽政策的空子,打著換房的幌子,在私下裡交易房屋居住權,或者也叫使用權。

由於當年的機關、團體、工廠、企業等單位的辦公地點與職工宿舍距離過遠,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

所以從1953 年開始,為解決職工離工作地點過遠、上下班不方便的困難,京城房地產管理局就開始實行市民房屋交換。

政策是以“地點適當,基本等量”為原則。

且明確指出“不論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和個人,在換房雙方及業主同意原則下,均可互換房屋。”

換房具體的程序按照官方說法是,先由欲換戶提出申請,並持住房憑證或產權人(單位)的證明,到房屋所在地區或欲換入地區的換房站或調配部門登記。

在換房雙方同意互換住房時,需同時持住房憑證、戶口簿及有關證明到登記部門簽訂換房協議書。

然後再經房屋所在地管片管理員簽字蓋章後,辦理變更租賃契約和戶口遷出、遷入手續。

可實際操作上呢,比這麼一大套簡單得多。

想要交換房屋的雙方,隻需各自帶上證明材料。

然後一起到房管所現場辦理一下房屋過戶手續,就行了。

說實話,這個換房政策確實是出自利民考慮的好政策。

因為真有實際困難的人,通過換房不但節約了上下班的時間,還免除了他們路上奔波的疲勞,且降低了交通費用上的支出。

對社會也同樣緩解了公共交通的壓力,減少了交通事故的隱患。

但必須得說,便民的同時,這個政策卻給不合規定的房屋買賣開了一個大口子。

首先,以當時那個連程控電話都沒有,一切就靠介紹信的社會環境而言。

房管部門想要查證一下這種事兒的真假,成本太高了,也太難了。

那麼買賣房屋使用權的私下交易,就缺乏有效的分辨手段。

買主兒真要想弄份證明材料,隻需自己來個蘿卜章的障眼法就行。

至於收了錢的房主,當然也是不會真去較真,還要什麼換來的房子的。

而其次呢,當時的法律也不健全。

完全缺乏相關的管理政策,根本沒法對涉案當事人作出處罰。

即使查出來是假,抓住現行了,也不能怎麼樣。

這壓根兒就屬於“無風險犯罪”。

實話實說,被識破發現的不足萬一,頂多就是批判教育的過。

其餘的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過去了。

而且造成事實之後,永遠也不會有人追究。

因為真正的相關政策出台是九十年代初期的事兒。

等到了那會兒,之前出的這種事兒已經太多了。

那不合法也變成合法了,這就叫尊重既定事實。

想想看,現在由深知其中門道的洪衍武親自來這件的事兒,那不就手到擒來,跟玩兒似的嘛。

彆的不說,就說找房源,這事兒就是難者不會,會者不難。

彆看各區都有房屋交換服務站,那是專門進行換房信息交流的地方。

可一般人去了,往往隻能看見表麵的浮水,看不見水下的瓤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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